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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时间:2020-07-01   访问量:1618


所谓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集体管理组织接受著作权人的委托,集中向作品的使用者许可所管理的著作权,并将相应的收益分发给著作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经过2001年、2010年两次修订。《著作权法》一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二是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此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著作权法制服务于著作权法的根本宗旨———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


一、缘起及作用


1990年的《著作权法》没有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到了1992年,我国加入《尼泊尔公约》,才批准建立了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01 年第一次修订《著作权法》,其中只有一条首次明确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替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行使其权利。直到2005 年3 月颁布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才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概念、使用费的标准等细节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后,国家版权局、民政部相继批准建立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四家集体管理组织。2010年第二次修正《著作权法》没有对集体管理的规定做任何变动。


改革开放后,一批又一批优秀的作品丰富着人们的精神生活。可随之而来的著作权极度碎片化造成权利行使困难和成本高的问题,导致市场对于集体管理制度产生需求。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著作权人权利行使困难的问题,同时解决了作品有效利用的问题,搭建了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之间的桥梁,实现了著作权法的宗旨。


二、性质及职能


我国目前对著作权集体管理选择了分离型垄断模式。2013 年修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出现以及发展情况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自上而下的,每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都有行政部门参与,具有明显的垄断色彩。著作权人希望通过授权行为获取利益最大化,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半官方性质的组织,肩负文化传播重担的公共利益,这就造成了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间的矛盾。


我国实行一揽子许可模式,一揽子许可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使用人发放其作品库所有作品的使用许可模式,计费标准统一,通常按年度支付许可费和发放许可。通过这种方式大大降低著作权的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使得权利人能获得收益,需要大量使用作品的使用人也不用为一一获得许可承担高成本和侵权风险,合法经营者往往非常愿意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通过一揽子许可的方式获得许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从事四方面的工作:一是接受著作权人的委托,代为管理相关的权利和作品;二是代表权利人与作品的使用者进行谈判,向作品的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三是收取和分配费用;四是在必要的时候,代表著作权人提起侵权诉讼或参与仲裁活动,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三、部门与实践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在民政部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管理的国家一级协会。文著协是负责全国报刊和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工作的唯一法定机构,与200 多家出版社、报刊社签订稿酬收转协议,同时依法管理会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汇编权、法定许可获酬权、表演权、广播权等,包括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并向权利人转付;同时开展维权工作。


文著协建立至今实行会员制,会员可自行加入及退出。文著协代为联系著作权人授权,时间约一周至三个月。费用根据不同著作权人要求,每篇按照200~1000元/千字不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合同期限届满可以续订。文著协考虑到出版周期,将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延长至3年。汇编类书籍的出版,可通过文著协进行统一授权(若没有获得授权,则替换文章)。


四、建议与展望


为保障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建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引入竞争机制,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竞争的环境中,充当平衡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交易的第三方,惠及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双方权益。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条件、申请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收费标准、权利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以及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等问题应由市场决定,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摆脱行政干预,使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事业蓬勃发展。


操作方面,希望能建立一个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将所有的著作权人及作品整合到一起。使用者只要通过访问这个平台就能获取作品信息,选择需要的作品来获得交易许可。著作权人可通过数字化信息,在相对合理的稿费范围内,与使用者达成一致或者拒绝授权。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可以大批量完成授权,提高效率,收费精准、公开透明,为使用者进行筛选提供便利,避免浪费时间和费用。

 

  参考文献:

  1.论著作权法的体系化——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中心 卢海君

  2.数字化时代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邱迁惠

  3.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现状与发展 于慈珂

  4.著作权集体管理可借鉴境外经验 宋雪雨

  5.著作权集体管理应如何完善 王恢复

  6.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立需考量哪些因素 赵新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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